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推動客語教學語言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0條 下列對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一、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之公私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二、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