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1條 法規:客家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客家事務目 第11條 收支營運表(附件四)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視實際需要於收支營運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