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5條 法規: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第5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本基金會設立時,因業務必要使用主管機關經管之國有公用動產及權利,得由主管機關捐贈,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權利屬智慧財產權者,主管機關仍得基於客家文化發展之需要無償運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