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在國外之國有財產,有贈與外國政府或其人民必要者,得層請行政院核准贈與之。在國內之國有財產,其贈與行為以動產為限。但現為寺廟、教堂所使用之不動產,合於國人固有信仰,有贈與該寺廟、教堂依法成立之財團法人必要者,得贈與之。前項贈與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