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一、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
二、重大且具體之不適任行為。
三、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六、有第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
七、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
前項規定,除第七款外,於監察人準用之。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6條
第16條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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