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地區:指經行政院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核定之原住民地區。
二、原住民個人:指依據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個人。
三、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
但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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