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26條 法規: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土地管理目 第三章 土地開發、利用及保育 第26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開發或興辦時,原住民已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協議計價層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參與投資;投資權利移轉時,其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應協議計價給予補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