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三章 申請 第8條 智慧創作之申請,由選任代表人為之。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主動協調有利害關係之原住民族或部落,選任代表人提出申請:一、智慧創作具有高度價值但未有原住民族或部落提出申請。二、瀕臨消失或已受侵害或顯有受侵害之虞之智慧創作,而有急迫登記之必要。三、得為申請人之原住民族或部落業已消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