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第26條 法規: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第五章 登記及公告 第26條 經審查認定應予登記之智慧創作,應為准予登記之審定,並應公告之。經公告之智慧創作,任何人均得申請閱覽、抄錄、攝影或影印其審定書、說明書、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但主管機關依法令或職權認定應予保密者,包括不宜公開之圖式及全部檔案資料內容,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