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主管機關對審定登記之智慧創作,應辦理公告。前項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案號及申請日。二、智慧創作之名稱及相關說明。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五、智慧創作之內容及不宜公開之理由。六、智慧創作證書號數。七、公告日。第一項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及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