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智慧創作登記公告後,應由主管機關填具智慧創作登記簿冊,載明下列事項:一、智慧創作之名稱、種類。二、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名稱。三、准予登記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四、智慧創作說明。五、智慧創作證書號數及核發日。補發證書時,其事由及補發日。六、智慧創作財產權為專屬授權時,被授權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七、智慧創作財產權專屬授權契約之要點,包括地域、時間及範圍等。八、授權登記之日期。九、其他相關事項。前項登記簿冊之建置,於必要時得另以資料庫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