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勘查作業,經檢測合格者,核發該申請地號之禁伐補償金。
但勘查結果有下列情事者,得扣除面積後,核算禁伐補償金:
一、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
但其他臨時搭建物,不在此限。
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