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法規:原住民合作社輔導考核及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合作社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