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主管機關」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合作社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縣(市)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原住民合作社經營業務有關之主管機關。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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