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5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或曾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