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10條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