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第3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