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二、原住民族文字:指用以記錄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系統。三、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聽、說、讀、寫、譯之能力。四、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以下簡稱地方通行語):指原住民族地區使用之原住民族語言。前項原住民族文字或地方通行語,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或部落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