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原住民族語言推廣人員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第5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