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第2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醫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於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以下簡稱榮民證)、義士證、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