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辦理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之職業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
- 第3條訓練機構輔導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
- 第4條前條獎勵方式如下:一、發給獎勵金。二、發給獎座或獎牌。三、發給獎狀。四、其他獎勵方式。
- 第5條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各職業訓練班為全日制,且訓練課程時數達一百六十小時以上。二、訓練機構所辦各職業訓…
- 第6條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三千元。二、就…
- 第7條訓練機構接受職訓中心或榮服處委託辦理職業訓練班者,向委託機構提出申請獎勵金;非受託辦理之訓練機構,向各地區榮服處申請。
- 第8條訓練機構申請獎勵金,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及切結書。二、第二條所定資格之文件。三、各職業訓練班之招生簡章與參訓學員名…
- 第9條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資料者,職訓中心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獎…
- 第10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金,訓練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職訓中心或榮服處之查訪,並應提供查訪所需之相關資料。
- 第11條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相關輔導獎勵。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