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訓練機構輔導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一、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課程訓後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卓著。二、對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所辦理各項職業訓練與訓後輔導就業,提供創新及興革意見,有具體貢獻。三、其他辦理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職業訓練,有特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