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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資料者,職訓中心或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者,發給獎勵金;不符申請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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