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各機關優先錄用退除役官兵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第4條 各機關任用前條各款新進人員時,對於條件相等之退除役官兵,除高級主管人員及機要人員,均應予優先錄用,其標準如左: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合於同等同資者。二、曾在軍事學校畢業或曾受軍中各種隨營補習教育考試及格,經教育行政機關或銓敘機關認可,合於比照大學、專科、高中、高職、初中、初職之同等學歷者。三、依所取得之軍職專長與公務職位分類對照相等,或曾任之軍職經歷,其性質接近合於轉任工作所需之專長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