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各機關新進人員如左:一、因增設單位或擴充編制所需增加之新進員工。二、因業務需要於編制外定額長期聘僱之新進員工。三、因依法令退休、退職、撤職、免職或其他經予解除職務後出缺,而需褫補之新進員工。四、對退除役官兵適應工作類別,如學校職員、安全人員、督察、稽查、倉庫管理員、警衛及其他適宜之工作,應儘先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遴介適當退除役官兵安置之。五、錄用新進人員之退除役官兵,在體能適應時,年齡得予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