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二、申請獎勵金前一年內,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三、未於公告期限內申請。四、違反第八條規定。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