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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機構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納入評選;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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