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第12條 法規: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2條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後死亡者,其埋葬費由其親屬檢具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死亡證明文件,申請發給之。但自死亡之次月起,如已領取之就養給付超過埋葬費時,不予發給,不足時僅發給差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