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居住榮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住或調整至其他榮家:
一、違反榮家生活公約或契約規定,情節重大或屢勸無效。
二、無居住事實逾三個月。
退除役官兵依前項第一款退住者,自搬離榮家之日起算二年內,不得申請公費進住榮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
但因無人扶養,致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訪視評估有安置之必要,報請輔導會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