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第12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第12條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有身心障礙之情形者,由輔導會依榮譽國民之家身心障礙重建措施表(如附件四)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