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三、不符優待條件。四、水電優待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五、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以下統稱水電事業機構)營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