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一、配偶。二、父母。三、未滿二十歲之未婚子女,或滿二十歲且就讀國內大學以下學校之未婚子女。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未婚子女。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家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現役軍人死亡,支領退休俸半數期間之遺族,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