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租用公有土地減租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4條 公有土地租供退除役官兵建築住宅,各級政府應事先指定地段地號及面積公定租價。每年通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區週知,於四個月內申請租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