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第4條 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產管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