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稽核者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會指定之期日及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會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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