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會辦理第四條第一項之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並執行下列事項:一、稽核前訪談。
二、現場實地稽核。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