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前項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