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18條 法規: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第18條 加護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加護醫學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加護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加護醫學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加護醫學科之醫療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