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急診醫學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急診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急重症醫學、災難醫學、創傷醫學與到院前醫療之服務、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急診之醫療及教學。四、其他有關急診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