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高齡醫學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高齡醫學病人各種疾病之檢查、診斷及治療。二、高齡醫學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高齡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高齡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