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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雄榮民總醫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26條

健康管理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自費健康檢查、推廣健康照護與預防醫學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二、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健康管理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
三、其他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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