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第4條 法規:僑務委員會委託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申請作業規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第4條 申請人檢附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除有留存必要外,應於核驗後發還申請人,並以影本加蓋『核與正本無誤』及受託單位章戳代替。受託單位受理前條申請案件,經彙整後應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外交郵袋轉送本會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