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相關法規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母法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一、戶籍資料。二、國民身分證。三、護照。四、國籍證明書。五、華僑登記證。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