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9條 法規: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9條 排放許可文件於有效期間內毀損或滅失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原因,並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