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排放許可文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基本資料:(一)公私場所名稱、地址、行業類別及管制編號。(二)公私場所負責人姓名、身分證件字號及住址。二、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一)廢(污)水排放設施及放流口位置。(二)廢(污)水排放種類、最大許可濃度及排放量上限。(三)廢(污)水排放海域監測項目、頻率及紀錄。(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三、排放許可文件之有效期限及許可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