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排放廢(污)水於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區域每日達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