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11條 法規: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1條 排放廢(污)水應製作排放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一、排放時間、地點、方式及排放物種類。二、排放物性質。三、排放物數量或濃度。四、處理過程。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紀錄及依海域環境監測計畫製作之監測紀錄,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陳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