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第10條 法規:陸上污染源廢(污)水排放於特定海域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10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廢(污)水設施廢止或停用者,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