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2條 從事海域工程不得排放油、廢(污)水於海洋。但其排放油、廢(污)水符合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且無降低海域環境分類之虞,經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取得排放許可文件者,不在此限;其經許可者,應依許可內容排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