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第4條 於非亂流水域之海洋發生大量油污染,無法及時有效回收污染物時,得先行圍堵油污染之範圍,在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規定下,執行現場燃燒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